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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是否可行?
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是否可行?
来源: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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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这是我们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常听到的一句话。这样的说法有没有道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今天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交通事故处理里的扣车。
1、交警为什么要扣留事故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中,交警一般都会扣留事故车辆,交警扣车是什么目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由此可见,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调查交通事故,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如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等等,这和医疗费垫付、赔偿调解、到案处理等等并没有直接关系。
2、事故扣车会扣多久?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的期限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保管事故车辆不超过30日。
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或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需要注意是这里说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
同时,各方赔偿权利人均提出书面申请放行事故车辆的;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为同一人的;
赔偿义务人足额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担保合同的;
赔偿义务人提供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并且赔偿权利人书面同意以保险合同作为担保的;
保管期限届满,且未收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协助扣押的法律文书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保管事故车辆;已经保管的,应当立即解除,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领取保管的事故车辆。
经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协商,担保可以选择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担保或者以事故车辆担保,并依法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调解后不履行,可以扣车吗?
事故处理中,交警主要的工作是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责任。而交通事故调解,则是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并且需要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后交警才可以受理,调解以一次为限,调解达成协议,如果有任何一方未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交警是不可以扣留车辆的。
对于那些“老赖”,特别是在伤者治疗期间都没有垫付过医疗费用的人怎么办呢?交警建议你应尽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进行现金或财物保全,以免造成后期履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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