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婷,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云,男,193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客运段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文珍,女,193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铁路乌鲁木齐车辆段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肖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徐婷轩与被上诉人李兴云、夏文珍、郑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上诉人徐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婷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徐婷己预交),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徐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琛
代理审判员:马俊
代理审判员:李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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