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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起始点?

返回列表 来源:赛天 作者: 浏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何理解适用起始点,是区分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指南》一书中认为:对于车辆与车辆之间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起始点是指两车第一次发生碰撞接触时所处的位置。对于发生车辆单方事故的,以车辆与道路、环境发生作用且形成的损害后果,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接触点为起始点


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爆胎、传动轴断裂等情况时,以轮胎爆裂、传动轴断裂时车辆所处的位置为起始点;车辆发生冲出道路,翻、坠车事故时,以车辆与路侧安全防护设施最先发生接触的点为起始点,没有防护设施的,以车辆冲出道路瞬间与路肩或者路边沿的接触点为起始点,即使道路上留有明显的制动或者侧滑印痕,也以上述标准来确认起始点,而不能以制动或者侧滑印痕的开始点作为起始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徐毅刚 谭志福编著)一书中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整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对于调查取证存在五个特征点:发现对方的地点感到危险的地点采取紧急措施的地点相互接触的地点最后停止的地点


前三个地点出现在事故发生以前阶段,还不能认为已经发生了事故,最后一个地点是事故终结的地点,应当将相互接触的地点作为事故起始点。相互接触的地点简称为接触点。


接触点是指事故双方最先接触的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点。从接触点开始,双方接触的部位相互施加作用力,改变运动状态,产生破坏性作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的事故后果,直到能量耗尽,最后停止,事故过程终结。因此应当以接触点作为事故起始点。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也有事故民警理解为,起始点应该是事故发生时轮胎制动印痕的起点或侧滑印痕的开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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